非法集资套路深,师生千万别“入坑”
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,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提到“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,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”。近年来,非法集资活动花样层出,造成众多受害人血本无归。我们应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,避免损失?
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三个特征。
非法性。
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(如吸收存款、公开发行证券、公开募集基金、销售保险等),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。
利诱性。
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。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。
社会性。
“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”。“不特定对象”即社会公众。
《条例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,最高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。
惩处对象包括:
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;
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、非法集资协助人;
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、金融机构、非银行支付机构。
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,达到非法集资目的,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。
装点公司门面,营造实力假象。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,办理工商执照、税务登记等手续,貌似合法,实则没有金融资质。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,或宣传国资背景,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,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、知识讲座,邀请“名人”、“学者”和“官员”站台造势,展示与领导“合影”及各种“奖项”,欺骗性更强。
编造投资项目,打消群众疑虑。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、民间借贷、房地产销售、原始股发行、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、财富管理、金融互助理财、海外上市、私募股权等形形的理财项目,并且承诺有担保、可回购、低风险、高回报等。
混淆投资概念,常人难以判断。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,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;有的利用电子黄金、投资基金、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,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;有的利用专卖、代理、加盟连锁、消费增值返利、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,欺骗群众投资。
承诺高额回报,编造“致富”神话。高利引诱,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。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,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,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,等达到一定规:,便秘密转移资金,携款潜逃。
1.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“保险”、高息“理财”,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;
2.不被小礼品打动,不接收“先返息”之类的诱饵,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。
3.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。不与银行、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,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、欠条。
4.注意保护个人信息,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,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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